組織章程
中國文化大學德國語文學系系學會
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五十四年經會員大會草案
中華民國五十五年經會員大會訂定
中華民國六十五年經會員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七十五年經會員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經會員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五年經會員大會修訂
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- 總則
-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訂定之。
- 本會全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德國語文學系系學會」,英文全名為
”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German Association”,
對外簡稱「中國文化大學德文系學會」,對內簡稱「德文系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 - 本學會為本校系學會類社團,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本校德文學系同學間及師生間的聯繫,並提供系上師長與學生最豐富的資源。並以增進同學友誼、切磋學業、促進本系師生交流互動為主旨,以「專業、凝聚、服務、傳承」為目標。
-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德國語文學系。(以下簡稱本系)
- 會務
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:
- 培養大家對於德文的興趣。
- 舉辦與德國文化相關的活動。
- 宣導國際觀的知識。
- 與其它外文學系的合作,促進大家對外國語文的認識和比較。
- 學期之中與德國文化中心聯絡,提供德文相關刊物給同學。
- 聯繫國內外與德國文化相關的團體,交換相關資訊。
-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。
- 會員
第六條 個別會員由中國文化大學具有正式學籍之德文系在學生,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具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依規定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依規定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及任職本會等參政權利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:
- 死亡。
- 退學、轉學者。
- 不具本校正式學籍者。
- 自願要求者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出會者,其會費之退還,若於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要求退還
者,可全額退還;若於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兩周至一個月內要求退還,則退還
所繳會員之四分之一;之後則不予退還;休、轉學者比照辦理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者,應褫奪其會員權利:
- 未繳交本會會費者。
- 休學者。
- 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。
上列情形消滅時,應恢復其會員權利。
第十三條 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且經判決確定者,應將其除名。
會員有下列情形者,應交付會員大會議決除名:
- 損害本會名譽者。
- 違反本會會章者。
-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。
- 會員大會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,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
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十五條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。
若有下列情形發生,得以召開臨時大會:
1. 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大會時。
2. 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時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,如未達開會人數,得延期召開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;
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。
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,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。
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
議通過,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:
1. 社團宗旨之變更。
2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3. 會長之罷免、遞補。
4. 會員之除名。
5. 財產之處分。
6. 團體之解散。
7. 凍結款之動用。
8.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得視實際情勢及需要做修改,修改流程如下:
1. 章程修正案得由任一會員提出,二十人以上連署,於會員大會中提出討論。
2. 程序之修正案,交付會員大會審核,需於一個星期以前提出公告。
第伍章 組織
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,由全體會員選出,任期為一年,
其選舉、罷免方式依本會選罷法之規定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採取內閣制,各內閣幹部由會長任內任命之。
第二十二條 內閣幹部任命方式如下:
各股的各組幹事人選,由該股股長提名,經會長同意後任命之。
第二十三條 幹部請辭後,新幹部遞補方式同上述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。
惟會長一職出缺時,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,
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,處理會務。
幹部會議職權如下:
- 對外代表本會。
-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- 計畫並執行本章程第六條之事項。
- 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。
- 依實際需要,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- 接受監督理事會的質詢。
- 經費及預算
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 會員繳納之會費。
2. 本會之事業收入。
3. 其他補助及捐款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款項分為兩部分,一為凍結款,一為非凍結款。
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前之歷屆結餘款之三分之一。
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前之歷屆結餘款之三分之二,
及之後所收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凍結款以外之款項。
第二十八條 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,若有必要使用,需經幹部會議通過後,
交付會員大會決議。
第二十九條 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,屬於非凍結款。
非凍結款可納入該屆預算,純籌運用之。
第三十條 會費徵收及數額若有變動,需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存於本會固定帳戶─
戶名:中國文化大學德國語文學社。
立帳郵局:文化大學郵局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有預算、經費需經由監督理事會決議通過後,始可成立、運用之。
會員大會及監督理事會得對本會所有經費進行稽核。
- 監督理事會
第三十三條 監理會全名監督理事會,以下簡稱監理會。
第三十三條之一 監督理事之產生方法由德國語文系各班推舉二人擔任之,
且其不得為本會之幹部及組員。
第三十三條之二 監理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其選舉由各班於該學年度學期末
一個月前自行完成之,並送交本會備查。
第三十三條之三
一 監理會設監理長一名,於交接就任時由監理互相選舉產生之,
負責召集主持會議。
二 監理長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監理會推一人為之。
第三十三條之四 監理會會議須有監理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。
第三十三條之五 監理會遇下列情事得召開會議:
一 會長之提請。
二 監理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。
第三十三條之六 監理會職權如下:
一 議決本會所提之預算,監督預算之執行。
二 得對會長以下幹部行使糾正權及彈劾權,惟彈劾權須全數監理出席,
經出席監理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為決議,再解除其職位。
第三十三條之七 監理會所通過之決議,幹部應予執行,但會長於收到執行決議一週
內,得請監理會覆議之,非有監理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監理三
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更改。
- 附則
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,得置顧問若干人,
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、幹部擔任之,以便諮詢與指導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圖書館借閱方法另定之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呈報學校主管單位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